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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自3月5日起,依据财政部颁布的《第18/2026/TT-BTC号通知》,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经营者在开设新营业地点、变更或终止营业地点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
越南财政部近日发布《第18/2026/TT-BTC号通知》,明确了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经营者的税收管理档案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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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炉素(Lò Sũ),有商铺、家庭作坊,都在售卖商品
根据该通知,自3月5日起,个体户和个人经营者在以下四种情形下,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通知:
新设经营场所;
变更已登记经营场所的信息;
暂停在已登记地点的经营活动;
终止在已登记地点的经营活动。
上述时限要求源自政府第68/2026/NĐ-CP号议定书(Nghị định 68/2026/NĐ-CP),该文件规定:相关通知须在经营场所开始运营或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机关在收到通知后,将向纳税人作出正式回复。
此外,根据同一议定书,年营业额超过5亿越南盾的个人经营者,须按《2025年个人所得税法》履行纳税义务。具体计税方式分为两类:
第一类:年营业额在5亿至30亿越南盾之间者,采用简易计税法:
个人所得税 = 税率 × 应税营业额
税率按行业细分:
商品批发与零售:0.5%;
不含材料承包的建筑及一般服务:2%;
资产租赁、保险代理、彩票代理、直销:5%;
生产、运输、附带商品的服务、含材料承包的建筑:1.5%;
数字内容服务(如网络游戏、数字影视、数字音乐、数字广告):5%;
其他经营活动:1%。
第二类:年营业额超过30亿越南盾者,则采用标准计税法:
个人所得税 = 税率 × 应税所得(即营业额减去合法经营成本)
其中:
年营业额在30亿至500亿越南盾之间,税率为17%;
年营业额超过500亿越南盾,税率为20%。
值得注意的是,年营业额在5亿至30亿越南盾之间的经营者,也可选择适用标准计税法,此时统一适用15%的税率,不再按行业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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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令还规定:个人经营者选定计税方法后,须至少连续两年保持不变。若某年实际营业额超过30亿越南盾,则次年起必须转为标准计税法。
此外,凡年增值税应税营业额达10亿越南盾及以上的个体户或个人经营者,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编码的电子发票,或使用与税务机关数据系统联网的收银机开具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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