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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理兼司法部长高乐。(图:柬中时报)
(金边讯)副总理兼司法部长高乐表示,柬埔寨即将出台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并未规定对将房屋或资产出租后被用于实施电诈行为的情形一律予以没收。只有在确认业主参与或共谋犯罪的情况下,相关财产才会依法追缴。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新闻发布会今日(4月3日)在司法部举行,由司法部长高乐与国务部长兼国家打击网络诈骗委员会秘书长蔡西纳烈共同主持。
针对社会关注的“房东出租房屋被用于诈骗是否会被没收”问题,高乐明确指出,法律不会对不知情、未参与犯罪的第三方业主实施财产没收。若房东在出租过程中未与诈骗团伙存在共谋或协助行为,其房产不属于追缴范围。
他强调,该法遵循柬埔寨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即仅对“策划者”和“共谋者”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处理其涉案财产。
高乐举例称,若车主明知他人将使用其车辆从事非法活动(如贩运毒品)仍提供车辆,一旦案发,不仅车辆将被没收,车主亦将因共谋犯罪承担刑责。
他指出,在电诈案件中,如房产被依法没收,意味着执法部门已掌握证据,证明业主参与诈骗活动或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而非单纯收取租金。
高乐重申,凡未参与、未共谋电诈活动的公民,其合法财产将依法受到保护。如在执法过程中权益受到影响,当事人亦可依法申诉或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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