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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移交遣返现场。(图:柬中时报资料图)
(金边讯)柬埔寨国会审议通过《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诈骗园区头目最高可面临终身监禁,同时充公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涉案资产。
新法也规定,在业主无法证明“不知情“的情况下,当局有权没收被不法份子充作从事电诈场所的产业。
柬埔寨内阁全体会议是于3月13日审议并正式通过《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随后由洪玛耐总理呈交至国会,申请作为紧急法案进行审查与通过。
根据本报接获由洪玛耐总理呈交国会的说明,柬埔寨政府拟定新法的目的,是要引入了极具威慑力的重罚机制,以全面清除跨国网络犯罪网络并重塑国家形象。
它指出,政府将打击电诈列为政治议程的核心优先事项。继2025年10月签署《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后,柬埔寨决定拟定一项专属刑事法案,以填补现行法律的漏洞。
根据说明,新法共有5章24条文,它设立了五项全新的刑事罪名,并加重处罚力度,以期产生强大的法律震慑作用。
其中,组织或领导科技诈骗中心(园区)的犯罪分子,将被处以5至10年有期徒刑及5亿至10亿柬币罚款(12万5千至25万美元);若情节严重,最高可判处30年有期徒刑乃至终身监禁。
除非业主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不知情或未参与共谋,否则用于诈骗园区的场地将被依法没收。
此外,普通科技诈骗罪将被判处2至5年监禁,若属有组织犯罪或涉及多名受害者,则加重至10年监禁并重罚最高10亿柬币。
招募或培训他人从事诈骗者将被判处2至5年监禁,若涉及暴力、人口贩卖致死或非法拘禁则加重至10年监禁。
而恶意收集他人身份证件或个人信息以注册银行账户或社交账号作为诈骗工具者,也将面临1至3年的牢狱之灾,团伙作案则最高判刑5年。
新法也实现赋予执法人员在刑事诉讼程序上更大的办案权限,包括专门设立“独立洗钱罪”(Stand-alone money laundering)机制,允许当局在无需对上游定罪的情况下,直接对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涉案资产进行没收。不仅如此,草案引入了“非基于定罪的资产没收”机制,即使犯罪分子身份不明或已死亡,当局仍可依法将其作案工具及犯罪所得全数充公归国家所有。
鉴于诈骗案件往往涉及庞大团伙且调查耗时,司法警察可通过每48小时申请延期的方式,将嫌疑人合法羁押最长达10天,而不受现行羁押期限最长72小时的限制,以拥有更多时间收集犯罪证据。同时,执法机构获权采取紧急措施,在48小时内要求金融情报单位或相关机构冻结可疑账户与资产,以及时阻断非法资金的迅速转移与外流。
对主动向当局举报并协助查明其他嫌疑犯或追回赃款的涉案人员,将给予免除或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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